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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十二天)

时间:2024-03-28 栏目:复习备考

考查知识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单项选择题

1.B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的终局状态,具有不可逆性。继母将有毒的阿胶扔掉,刘某已经构成犯罪未遂,不能再成立中止。

2.C     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认定犯罪中止应注意: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

3.D     张三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仅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只有一个行为,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4.A     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我国认定犯罪既遂的通说是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因此犯罪是否既遂与实行行为是否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关系。A选项错误。

5.C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如果行为人实行了某一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仅是为实行另一犯罪行为作准备的,也是实行行为。例如,为杀人而制造枪支或者偷窃枪弹的,其行为本身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罪或者盗窃枪支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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