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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法律硕士考研:基础巩固答案(第十一天)

时间:2024-05-02 栏目:复习备考

考查知识点:【正当化事由】

一、单项选择题

1.D    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1)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2)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4)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5)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6)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形 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A选项错误。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 因此不构成犯罪。B选项错误。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C选项错误。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 选项正确。

2.C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依据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乙持刀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其采取的致其重伤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选项错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之一在于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甲是针对乙的不法侵害行为,直接对乙采取反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B选项错误。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五个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甲完全满足正当防卫的条件,成立正当防卫。C选项 正确。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在财产犯罪中,即使犯罪已经既遂,但犯罪人没有离开犯罪现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仍可以挽回损失的,应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属于事后防卫。D选项错误。

 3.D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相互斗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逃跑,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可以对其正当防卫。本题中,乙已经放弃斗殴行为,甲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用木棒劈头盖脸打来,很可能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因此,乙正当防卫将其刺成重伤,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乙不构成犯罪。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4.B     甲为了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在自己外出时,在自己住宅内安放防卫装置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危险,并且防卫装置是在乙实施了不法行为时才启动,又仅造成轻伤后果,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5.B    紧急避险的主体具有限定性,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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