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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寻衅滋事罪

时间:2024-03-29 栏目:专硕课资料

  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始, 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解析:刑法学之寻衅滋事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是(B)。(2018-专-202018-法专-10)

  A.因宅基地纠纷将邻居家电视机砸毁

  B.因感情纠纷随意殴打路人情节恶劣

  C.因债务纠纷率众人拿走债务人财物

  D.因医患纠纷将主治医生困在办公室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选项A、C、D都属于“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选项B虽然是由感情纠纷引发,但殴打的是无辜的路人,其目的是发泄情绪,所以这属于“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同类考点总结】对于因为各种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方强拿硬要对方财物、故意毁坏对方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2.甲、乙(均为17周岁)经常在小学校门外拦截小学生索要玩具、严重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甲、乙的行为构成(B)。(2014-法专-8)

  A.抢劫罪

  B.寻衅滋事罪

  C.抢夺罪

  D.敲诈勒索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目的而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因此,甲、乙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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